勘探的重要性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4-15 | 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文化遗址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


主要项目:

探孔    底层堆积情况    平面图 刨面图  CAD图等。RTK测量。 

第一类目---文物钻探:

一、为什么要进行文物钻探?

文物钻探是考古工作的侦察兵。通过探铲能够深入地下,了解地下的文物分布情况。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基本建设提供可靠的地下资料。

二、什么叫遗址,什么是遗物,什么叫文化层?

遗址是古代人类生活和居住活动并保留下来的基址叫遗址。保留的东西叫遗物。按照时间先后堆积形成的地层叫文化层。下层的年代早于上层。

三、什么叫文物?

人类活动有关的物质文化遗存,是古代人类在生产劳动中使用的工具和生活用品。它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见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按价值可分为一、二、三级。

四、在钻探中发现问题怎样做标志?

遇到石头、砖、礓石的探孔在地面上用铲画 来表示。瓦片、炭迹、烧土和一般问题用表示。五花土和重要现象表示。悬空、生土钻活用⊙表示。

五、对探工的要求是什么?

1
、孔要垂直。

2、对着阳光探三下看两次,将探出的土柱按层次放置孔边。

3、按技术员的要求探到一定深度。做到不漏探、不虚探。

4、不能放大尺寸和跳跃钻探、偷工省力。

5、发现问题要正确铲标记。

六、卡边定型应注意事项?

1、十字方法卡范围,三角形方法卡边。先卡边,后卡角,边线交叉内打孔,外两角打孔。

2、卡前对发现的问题,先考虑一下做到心中有数,估计可能是哪一类问题。

3、对遗址要注意范围,土质情况,来龙去脉进行分析,除有代表性的孔探到底外,大部分孔不许戳穿,防止人为毁坏。

4、卡墓注意墓型、范围、深度、墓道、墓室情况,正确断代。

5、卡边孔和转角处的孔应注意探孔深度,与墓底相符,防止卡不完整和塌陷现象,注意底层证据。

6、卡井注意边孔和主井孔深度相符,防止部分帮塌方和井底部有崖。

7、卡坑应注意范围和坡度,注意土质变化和坑里套墓及其它问题。

8、卡大型沟、河道,要注意来龙去脉,边沿坡度,防止沟边有窑和土质变化。卡问题时布孔要准确,做到探孔外死土、里活土,证据充分,误差不超过20公分。探工无权放弃问题。

七、钻探有哪些资料?怎样标明?

1
、平面图。座标、比例应准确,问题说明要详细,长、宽、深要标明,地下问题和图纸应吻合。2、发现问题要记录。行数、孔数、层次、深度、要写明。3、探孔分布图要详细(正方向布孔)。4、剖面图要准确。5、成果报告要写清。位置、地貌、工作经过、地层分析、主要收获、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处理意见要适当。6、钻探日记、探孔记录、墓葬、遗迹统计表都要按要求填写。

八、常见非文物隐患?

1
、树根形成空洞。2、虫兽洞穴。3、自然空洞。4、地下管道。

九、古墓和近代墓的区别?

各时代生活习惯、区域环境、埋葬风俗不同,所建的墓形式也不同。从地层上分析,古代墓底铺设有朱砂。近代墓土疏松,有棺木、煤渣。砖室墓一般开始于战国晚期,到西汉时用空心砖,汉后有穹隆顶,四角攒尖式、弧形顶、多室墓等。

十、布孔方法有几种?


1
普探用梅花点和平行孔。2、卡明迹象用井字形、十字形、米字形、丰字形。

 

 

考古地层学

[1]  考古地层学是一种通过判定遗址中诸堆积形成的先后过程或次序来研究遗存之间相对年代早晚关系的方法。根据土质、土色区分不同堆积,并根据叠压、打破及平行关系确定不同堆积形成的先后次序,又反过来在观察、分析各种文化层形成的基础之上以相关理论来指导发掘工作,同时对各层次的遗迹进行处理。考古地层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在于尽可能准确地将性质、时间不同的文化堆积层次区别开来,从而确定它们的相对年代,也就是其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与地层学的关系

考古地层学是在考古发掘中取得研究资料的方法,也是考古学研究中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之一,其研究借用了地质学对地层的研究原理,但二者具有相当的不同之处。地质学中的地层学,是以各种自然堆积为研究对象研究地壳形成的历史;而考古地层学则主要以因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各种文化堆积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研究人类文化堆积形成的过程与其原因,所以这两种方法在实践中观察和分析地层的方法并不完全相同。

相关术语

1.地层学又称层位学,是一种通过判定遗址中诸堆积形成的先后过程或次序来研究遗存之间相对年代早晚关系的方法。根据土质土色区分不同堆积,根据叠压、打破及平行关系确定不同堆积形成的先后次序。地层学的根本问题是划分层次,确定层位关系。

a. 堆积: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堆积起来的物质,可分为地层堆积和遗迹堆积

在人类活动前形成的纯天然堆积的土层叫生土,考古发掘时,挖到生土才算结束;人类活动形成的叫熟土。

研究对象

从考古地层学的基本概念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研究对象为因人类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化堆积,所以含有多种文化遗迹、遗物的文化堆积文化层即为这一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

在具体研究中,同一个遗址经常包含有不同时代、不同文化或同一文化不同时期的堆积层次,构成了这一遗址不同时期人类活动过程的记录。由于各个时期堆积形成的原因不尽相同,反映在土质、土色与包含物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所以考古地层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区分各个时期文化堆积的层次,判定古文化遗址中各个时期堆积层次的先后顺序,进而确定各层次遗迹、遗物的地层关系。

根据地层层序率的观点,自然界地层形成的顺序是自下而上依次堆积。而在正常情况下,居住于同一地点的人类活动形成的堆积也是按时间的早晚自下而上依次堆积形成的,其下部地层中包含的遗迹、遗物在年代上应早于上部地层。但在实际情况中,在自然界本身的堆积情况下,会同时存在有人类活动的影响,地层在形成过程中就会受到人类活动与自然力的双重作用,所以在这里就需要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来对地层的相对关系做出深入研究。

基本内容

1.直接发生叠压或打破关系的堆积,一定是被叠压或被打破的堆积,在年代上早于叠压它或打破它的堆积。

2.任何遗迹堆积都是在某一时期的表面形成的,因此确定年代主要是看它的基底或开口处在哪一层面。

3.有遗迹堆积的地方,不一定形成同一时期的地层堆积,如墓地很难形成堆积

4.同一时期的堆积可以处于不同的水平深度,而同一水平深度的堆积在时代上可以相差很远;地层堆积不是水平的,自然力的作用有时可使地层堆积发生局部的位移;遗迹堆积具有打破前期堆积或突入后期堆积的特点。

5.遗迹的建造、使用和废弃是三个不同的时间概念,固在同一遗迹的内部堆积有时可进一步区分出使用堆积和废弃堆积,且前者早于后者

6.晚期堆积可以出早期遗物,早期堆积不可以出晚期遗物、

7.一种堆积的年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靠其中 的包含物来确定的,但只有其中年代最晚的遗物才代表了该堆积的形成年代、

8.堆积有原生堆积和再生堆积之分,区分堆积及其内含物早晚时,要先判断堆积的性质。

学科特性

重要性:

它是考古学的基本方法之一,为遗存的收集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论。

局限性:

1)研究中的主观随意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地层的判断时。因区分地层的公认标准是土色、土质等因素,但在田野考古中往往缺少一种科学、准确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区分,故在中国考古学界曾流行手感一说,就这一点来说不利于学术研究的统一。

2)难以把握复杂地层:在实际情况中,地层叠压情况往往不会呈水平埋藏,再加上人为或自然因素如地震等灾害的破坏,使得地层情况更为复杂,会对地层的判断产生很大的干扰。

3)无法判断同层包含物的先后关系:地层学从总体上讲应是一种确定相对年代的研究方法,主要利用的就是不同地层间的相互关系,但在处理同一地层所包含的物质时则会显得力不从心。

 

 

考古发

定义

考古发掘是指为了科学研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发掘计划,对埋藏文物的地方、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勘探和发现、挖掘文物的活动或工作。

法规

根据2007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该法还规定了: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管理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规程对考古发掘工作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以保证考古发掘的科学性和文化遗产免遭破坏。

内容

中国考古发掘管理的内容  考古发掘管理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①考古发掘计划的管理。主要内容是组织制定有关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重点课题的规划以及对发掘项目的审查、批准,协调考古发掘与基本建设及各考古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重大配合考古发掘项目的调查和发掘,开展区域性重大科研课题及涉外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等。审查考古发掘项目的内容包括:发掘单位和发掘项目,领队个人的资格,发掘对象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项目的依据,发掘面积,文物保护措施,经费预算和来源等。考古发掘单位填写申请书,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外合作的考古发掘项目,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进行发掘。②考古发掘质量的管理。包括制定各种工作规程,对发掘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培训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组织多学科多部门的协作。检查的重点是考古发掘工地,内容包括:领队职责,对各种遗存的操作过程,各种记录,出土遗物和标本的采集、保管和保护,以及对发现的重要现象的认识和建议。对违背考古田野工作规程、不能保证质量的单位或工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停止发掘,进行整顿,必要时撤销其发掘证照。③考古发掘成果的管理。主要内容是:组织发掘收获、经验的汇报和交流,奖励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审核发掘成果的新闻报道,指定出土文物保管单位,限期发表发掘报告等。

沿革

欧洲从19世纪后期开始,随着考古发掘方法的改进,考古发掘管理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很多考古学者明确了发掘的目的不在于挖宝,而在于重视人类以往的历史。在发掘中,除采集全部遗物并注意地层关系外,还开始做好各种记录、整理资料和及时发表发掘报告等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系列考古发掘法规,使考古发掘管理工作日益完善。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中、小国家,尤其是那些文明古老的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不受掠夺,制定法律,建立机构,对考古发掘实行统一的管理。在考古发掘管理上,很多国家都有一条共同的规定,即考古发掘都必须经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同意或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法、德、俄、日帝国主义国家的探险队在中国的西北和东北地区进行了掠夺性的考古挖掘,使中国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国外。中国的考古发掘工作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也产生于这个时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下设审核科,管理考古发掘。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以及193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的《采掘古物规则》,都对考古发掘的审批等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文化部设立了文物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1950 5月,政务院颁发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团体或个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发掘。同时对发掘申请、发掘工作和出土文物的保管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把考古调查发掘的工作置于法令监督之下。19613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对考古发掘作了相应的规定。1964 829日,国务院批准《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对考古发掘的方针、要求以及申请、审批、出土文物的处理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1982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文化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1984年,又颁发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年,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的团体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个人领队的资格进行了审定。这些规定和措施把考古发掘的管理建立在法律和科学的基础之上。

特点

中国考古发掘管理的特点  中国历史悠久,埋藏在地下的文物非常丰富。地下文物的发掘既是一项科学研究工作,又是文物保护的一种手段,同时涉及到基本建设的选厂选线以及城市建设和农业建设。因此,考古发掘管理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①必须把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作为根本的立足点。考古发掘发现的遗迹和出土的遗物是不能再生产的,一旦破坏就无法补救,这些遗迹和遗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考古发掘管理应首先考虑的。对于发掘后文物难以保护的,又不是因基本建设工程急需的古遗址和古墓葬,尤其是那些大型的宫殿基址和大、中型古墓葬,都不要进行发掘,应加强勘察工作,确保重点区域不受破坏。因此,考古发掘管理有很强的政策性。②要把配合以经济建设为主的考古发掘作为长期的战略方针。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随时随地都有文物发现,40年来很多重要文物都是在配合经济建设中发现的。所以必须贯彻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做好文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确定发掘重点,严格控制发掘项目,这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古代的很多文物对于沙漠化的变迁、陆地的形成、江河水文的变化、地震预报和海上交通的研究等有密切关联,对国民经济有直接作用,在配合经济建设进行考古发掘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考古发掘管理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现实性。③有助于学科的发展和提高。要把保证考古发掘的科学水平作为考古发掘应有的课题,保证重点,目的性要明确,反对单纯挖宝思想。考古发掘又是获取科学资料的重要手段,对一个遗存的发掘,只能是一次性的,不能重复进行。因此,发掘必须尽可能客观地、完整地、系统地揭示历史的本来面貌,保证它的科学性,反对草率从事的工作作风。考古发掘从项目的确定、人员配备、经费预算直到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的编写发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求有明确的目的性、严密的计划以及完善的组织工作和实施方案。考古发掘项目强调领队负责,领队对该项目的科学性负主要责任。考古发掘所获资料均归国家所有,私人不得占据。考古专业人员有及时、准确、全面发表所获科学资料的义务。因此,考古发掘管理本身要求它应该有较高的科学性。

 考古发掘是通过科学手段将埋藏的文物清理挖掘出来的一种活动,并具有严格规范的组织管理程序及工作规程。民间常有人将考古发掘称之为官方盗墓,完全是荒唐无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考古发掘是国家行为,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何来一说;再者考古发掘不只针对墓葬和所谓的宝物进行,和古代人类活动有关的遗迹与遗物,能够提供古代人类活动自然环境信息的遗迹与遗物,比如古河床、天然的动植物等都是考古发掘的资料获取对象。

怎样开展考古发掘呢?前文说到考古发掘活动是国家行为,每一个考古发掘计划都要由取得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则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计划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考古发掘要严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我国进行考古发掘主要采用探方法进行,所谓探方法就是将发掘区域人为划分为一个个相连的方格,以达到控制文化堆积早晚顺序、控制遗存空间关系的目的。探方是考古发掘的基本工作单位,其规格通常有1×1米、5×5米、10×10米三种。1×1米的探方常用于旧石器遗址和新时期遗址中石器加工产等特殊遗迹的发掘,5×5米的探方是最常用的规格,10×10米的探方则常用于堆积简单或大型遗迹的发掘。通常探方采用正方向,即探方的四边分别为南北向和东西向,每个探方的北边和东边各保留一米宽的隔梁,探方东北角1×1米的区域称之为关键柱。隔梁和关键柱通常不挖掘,目的在于控制相邻探方和整个发掘区域的地层堆积变化。


探方

探方示意图

考古发掘的对象是文物本体,但文物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考古学中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叫遗存。遗存是考古发掘具体针对的对象,包括人工遗存和自然遗存。人工遗存又分为遗迹和遗物。遗迹是人类活动留下的痕迹,包括墓葬、房子、井、路等,每种遗迹都有专门符号,通常采用遗迹中文名字的第一个大写字母,比如墓葬-M、房子-F、路-L。遗物是人类制作和使用的物品,大到司母戊方鼎,小到一块陶片。人工遗存最直接的反应了古代人类活动的情况。自然遗存也包括遗迹和遗物,遗迹如古河床、洞穴、地震遗址等,遗物如动物骨骼、植物种子等。自然遗存虽然不属于文物范畴,但在考古发掘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能为研究古代人类活动提供详细的自然环境信息,毕竟人类活动和文化的发展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


发掘出土的陶片


炭化种子

很多人可能在电视中看到考古队员用毛刷、竹签清理遗物的场景,这只是考古发掘操作的一个细节。在考古发掘的操作中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逆向操作。举个例子:比如在一块从未有人类活动的区域,突然来了一帮人,他们在这里先盖了一个房子,后来房子废弃掉,上面覆盖了一层土。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人在这里埋了一座墓,时间长了墓葬上方又盖了一层土直到今天。那我们在进行考古发掘时其操作顺序就是先清理墓葬上方的土再清理墓葬,接着清理房子上方的土,最后是房子。逆向操纵的目的就是要弄清各种遗存的早晚关系,建立发掘区域人类活动的时间脉络。具体如何在操作中判别各种遗存的早晚关系则需要依靠考古地层学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田野发掘经验。在考古发掘中会运用很多科技手段,比如运用三维成像技术对遗存进行全息记录;运用碳十四测年手段对遗物进行测年;对易损的文物进行现场科技保护,甚至将整个遗迹打包带回室内进行清理,如海昏侯墓的发掘。

探方航拍,考古发掘工具,考古浮选,考古测量仪测量,现场文物保护

考古发掘会发现大量的遗迹、出土大批的遗物。那这些东西是不是挖出来就完了呢?考古发掘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活动,针对发现的遗迹和出土的遗物都要填写详尽的记录,并摄影绘图。每一件器物都要经过多人之手,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入库。所以根本不会出现民间谣传考古队员私藏出土器物的情况。针对考古考古发掘获取的大量信息,最后都会在整理之后以考古发掘报告的形式公之于众。

发掘记录表

那什么时候会进行考古发掘呢?总体来说有三种情况:一是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二是抢救性发掘;三是主动性发掘。配合基本建设的发掘是因为建设会破坏文物,而文物本身的价值不足以叫停建设,此时的发掘更是一种文物保护行为。抢救性发掘是因为突发原因导致文物遭到破坏,此时的发掘是要让文物受破坏的程度降到最低,并尽可能的从残留的文物中提取尽可能多的历史文化信息。主动性发掘是有目的性的考古发掘,其目的在于解决相关的学术问题。


考古发掘报告

最后,关于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去向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事情。对于对遗迹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一、针对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若发掘完毕之后,遗迹无重大价值则直接将发掘区域交付建设方使用,从此消失在施工机械的轰鸣之中;二、不针对建设的考古发掘,通常将发掘区域直接回填,对底层遗迹进行回填保护;三、针对极具价值的遗迹,无论是否是配合基本建设,都会进行现场保护,甚至就近建立遗址博物馆向公众展示。对于遗物的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最终展示在公众面前。至此,文物便从最初调查时的发现,达到了最终的归宿。


存放在博物馆的文物